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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9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汪智陽

上訴人
即被告
芳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絮方
上訴人
即被告
文君
上訴人
即被告芳彬家2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思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凡瑜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49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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