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芳彬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絮方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文君
- 上訴人
- 即被告芳彬家2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徐思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凡瑜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49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