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58號
- 原告
- 葉錦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亮律師
- 被告
- 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源芳
- 訴訟代理人
- 盧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1日宣判,後因原告於112年7月12日具狀撤回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