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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7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告
高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素春即黃明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游素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游素春即黃明源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之內容與法院之本來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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