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04號
- 原告
- 騰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承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為民國109年4月2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0元之本票,就其中4,209,412元,及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209,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