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32號
- 原告
- 室樺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鈺鈞
- 訴訟代理人
- 莊惟堯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