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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曾耀緯

原告
室樺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鈺鈞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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