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41號
- 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
- 法定代理人
- 潘煥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源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