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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3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楊奕泠

原告
一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謙
訴訟代理人
張新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玫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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