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1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五餅二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尹
原告
鄭榮仔

張孝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