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76號
- 原告
- 開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欽
- 訴訟代理人
- 陳旻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楊金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