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顏嘉漢
- 當事人何建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95號 原 告 何建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凡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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