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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9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柏嘉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告
楓誠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游建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20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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