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9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簡權益
- 被告
- 楓誠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游建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20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20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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