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85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被告
- 呂文清
- 被告
- 亞鑫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宏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該住所地法院俱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亦規定甚詳。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承保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被告呂文清駕駛被告亞鑫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撞擊,致受有損害,爰依法請求被告2人賠償等語。惟依原告所載事實可悉,原告之保戶係在新北市○○區○道0號43公里100公尺北側與被告發生車禍;又本件被告2人,呂文清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三峽區;亞鑫通運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在臺北市南港區,此有被告2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商工登記資料可佐(個資卷),準此以觀,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新北市土城區,亦有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甚明。則本件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2人均有管轄權,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應由該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