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楊奕泠

原 告
泰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聲
訴訟代理人
黃品諺
被 告
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10時29分在本庭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原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