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91號
- 原 告
- 泰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聲
- 訴訟代理人
- 黃品諺
- 被 告
- 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10時29分在本庭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91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10時29分在本庭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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