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91號
- 原 告
- 泰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聲 寄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黃品諺 寄同上
- 被 告
- 陳易明(原名: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陳明德」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易明(原名:陳明德)」。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