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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楊奕泠

原 告
泰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聲 寄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品諺 寄同上
被 告
陳易明(原名: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陳明德」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易明(原名:陳明德)」。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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