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張芳瑜、陳承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相 對 人 陳承謀 陳文綵 許俊中 許俊雄 許舜宜 許舜易 陳金員 李月春 陳建璋 陳建崧 陳湘蕙 王貞晴 陳惠珍 邱淑眞 陳玉瑛 住○○市○○區○○路○段0000巷0號 0樓 陳又禎 陳姵羽 陳怡伶 陳昭仁 陳鄭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欄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0 年度桃簡字第1510號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判決確定,依前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如附表所示共有人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爰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51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如附 表所示共有人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核,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 元,並業經聲請人預納裁判費1,000元,有收據 影本在卷可稽。準此,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確定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元) 1 陳承謀 720/140 194 2 陳文綵 720/20 28 3 許俊中 720/5 7 4 許俊雄 720/5 7 5 許舜宜 720/5 7 6 許舜易 720/5 7 7 陳金員 720/40 56 8 李月春、陳建璋、陳建崧、王貞晴、陳湘蕙、陳惠珍 公同共有720/120 167 9 陳鄭月香、陳昭仁 公同共有720/140 194 10 邱淑眞 720/60 83 11 陳玉瑛 720/20 28 12 陳又禎 720/40 56 13 陳姵羽 720/40 56 14 陳怡伶 720/60 83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1,000元,乘以各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