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青優實業有限公司、周榮國、海德保科技有限公司、龍鶴仁、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柯麥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青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國 相 對 人 海德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鶴仁 相 對 人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6,83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訴訟事件,經本院110年 度桃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諭知「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原告即聲請人於該訴訟程序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664元。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46,832 元【93,664×50%=46,832 】,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