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富堅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何玲嫻、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義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071號 原 告 富堅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玲嫻 訴訟代理人 孫啟馨 被 告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2年度士小調字第29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雖以書狀抗辯係因原告出租之辦公室有漏水,被告請求其賠償,原告卻無意賠償因此不願意給付積欠原告之電費以及違約金,然就辦公室漏水部份被告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本院尚難採信,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潘昱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