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富堅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柯玲嫻、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義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071號 原 告 富堅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玲嫻 訴訟代理人 孫啟馨 被 告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何玲嫻」之記載,應更正為「柯玲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關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之顯然誤載,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