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黃谷涵、黃俊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14號 原 告 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谷涵 訴訟代理人 洪靜雯 被 告 黃俊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051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