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547號
- 原告
- 康曦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孔祥遠
- 訴訟代理人
- 孔啟揚
- 被告
- 江哆黔
戴千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戴千晶(原名:戴嘉紋)」之記載,應更正為「戴千晶(原名:戴嘉妏)」。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