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楊志君、陳濰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636號 原 告 楊志君 被 告 陳濰全 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陳濰全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大肚區、被告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臺中市烏日區乙節,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臺中市烏日區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草圖、調查報告表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