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816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盧松永
- 被告
- 立行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瑞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44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