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邱品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958號 原 告 邱品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