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139號
- 原告
- 吳怡銹
- 被告
- 張嘉恬
- 被告
- 日友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阿束
- 訴訟代理人
- 莊智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該住所地法院俱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亦規定甚詳。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受雇於被告日友汽車有限公司之被告張嘉恬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撞擊,致受有損害,爰依法請求被告2人賠償等語。惟依原告所載事實可悉,兩造係在新北市八里區中華路2段與商港路(口)發生車禍;又本件被告2人,張嘉恬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日友汽車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在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2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商工登記資料可佐(本院個資卷),準此以觀,本件侵權行為地應為新北市八里區,亦有卷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甚明。則本件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2人均有管轄權,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應由該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