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300號
- 原告
- 上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易璋
- 訴訟代理人
- 鄭盛州
- 被告
- 孫睿澤
上列原告就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06號刑事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
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