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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390號

消費爭議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顏嘉漢

原告
王勇欽
原告
單鈴淇
被告
王怡方即幸福腳印寵物坊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本院於上開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收受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所遞之答辯狀及證據,該部分事證未及提示與原告表示意見,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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