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爭議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顏嘉漢
- 原告王勇欽、單鈴淇
- 被告王怡方即幸福腳印寵物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390號 原 告 王勇欽 單鈴淇 被 告 王怡方即幸福腳印寵物坊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本院於上開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收受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所遞之答辯狀及證據,該部分事證未及提示與原告表示意見,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楊上毅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