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維濬即永帝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833號 原 告 陳維濬即永帝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哈左(SUHARJO)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