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好仕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璟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好仕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璟渝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被 告 上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岳 訴訟代理人 王雨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好士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姿雲」之記載,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均更正為「好仕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