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
- 原告
- 好仕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璟渝
- 訴訟代理人
- 陳勵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安玉婷律師
- 被告
- 上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聖岳
- 訴訟代理人
- 王雨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好士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姿雲」之記載,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均更正為「好仕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