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敏維、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金門電器音響有限公司、邱聰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243號原 告 黃敏維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金門電器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已有明文,而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適 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嗣本 院以112年度桃補字第3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