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保成特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貴英、台北國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吳驊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保成特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英 訴訟代理人 王金漢 被 告 台北國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驊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2年12月1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38法庭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12月29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38法庭。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係以書狀撤回者,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於112年12月1日上年11時於本院第38法庭宣判,原告後於112年11月8日具狀向本院撤回起訴,惟因文書作業及郵務所需時 間不及於原訂宣判期日前確認被告是否同意原告撤回其訴,而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事由;另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茲變更宣判期日為112 年12月29日上午11時於本院民事第38法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