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34號
- 原告
- 王凱正
- 訴訟代理人
- 丁威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韋白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奕賢律師
- 被告
- 吳明瑞
- 被告
-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文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玲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譽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