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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愷璘

原告
王凱正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賢律師
被告
吳明瑞
被告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譽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2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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