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381號
- 原告
-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庭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850萬元核定之,至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訴訟上之經濟目的同一,不另徵裁判費,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