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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3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魏于傑

上訴人
友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漢睦 Mohmed Khalil Mohamed Abdelaziz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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