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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4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蘇品蓁

原告
王明輝
被告
呂安緯
被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被告
飛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曉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查有訴之聲明似主張被告為連帶關係,其依據為何尚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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