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417號
- 原告
- 王明輝
- 被告
- 呂安緯
- 被告
-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村田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瀚升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維俊
- 被告
- 飛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曉玲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旭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查有訴之聲明似主張被告為連帶關係,其依據為何尚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