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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鴻亮即鴻亮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71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林毅 被 告 蔡鴻亮即鴻亮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8,31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為109年5月19日至112年5月19日,自110年3月27日起按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0.89%計付利息(本件為年息2.48%),並按月清償本息,如逾期 未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依約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2年4月12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欠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無意見,但希望能分期償還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憑,且為被告所自認,堪信屬實,是原告請求被告依約償還,應予准許。被告雖抗辯希望分期償還云云,惟此僅關乎其清償能力與後續之清償方式,與原告權利之存否尚無影響,且被告雖陳稱希望每月還款6、7千元,但未說明還款來源,難認屬具體、確定之還款方案,原告對此亦未同意,為兼顧原告之利益,本院認不適宜依民事訴訟法第396條逕為延期或分期給付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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