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佐洋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楊雅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8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佐洋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茹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林品君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水禾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偉銘 訴訟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先位上訴之聲明第1項新臺幣(下同)30萬元,加計備位 上訴之聲明第2項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00元(計算式:4,800元(先位上訴聲明)+4,500元(備位上訴聲明)=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