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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8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子鳴

上訴人
即原告
佐洋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茹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品君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水禾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偉銘
訴訟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先位上訴之聲明第1項新臺幣(下同)30萬元,加計備位上訴之聲明第2項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00元(計算式:4,800元(先位上訴聲明)+4,500元(備位上訴聲明)=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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