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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王子鳴
  • 法定代理人
    邱素幸

  • 原告
    邱簡玉珠邱蕰幸邱蓮娣邱奕偉
  • 被告
    陳鈺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206號 原 告 邱簡玉珠 兼法定代理人 邱素幸 原 告 邱蕰幸 邱蓮娣 邱奕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宜婕律師 被 告 陳鈺帆 訴訟代理人 丁奕文 林郁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邱蕰幸、邱蓮娣、邱奕偉新臺幣16萬元,及均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邱素幸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萬元各為原告邱蕰幸、邱蓮娣、邱奕偉;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邱素幸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凌晨5時45分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0段○○○道○鎮○街○○○路○○○○○○號誌後,綠燈起 步直行,本應注意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不得超速,及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而依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超速而貿然前進,因燈號設置、斑馬線規劃不清,適有原告邱簡玉珠牽行自行車沿三民路2段往鎮撫街方向路旁進入車 道行走在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遭被告騎乘之肇事機車撞擊(下稱系爭事故),致邱簡玉珠受有頭部外傷、蜘蛛膜下出血、硬腦膜下出血、右側遠端橈、尺骨骨折併脫位、右眼皮裂傷、左手部撕裂傷、左手部、臉部擦挫傷及瘀傷、左踝、左足部擦傷、左膝擦傷、右足第一趾擦傷、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等傷害,因而引發失語症、認知功能退化之重傷害(下合稱系爭傷害),而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91萬5,100 元(附表1)、看護費用167萬5,813元(附表2)、交通費用1萬2,800元(附表3)、生活必要費用28萬6,671元(附表4 )、保健食品等費用10萬3,320元(附表5)、並受有精神上痛苦之損害500萬元;原告邱蕰幸、邱蓮娣、邱奕偉、邱素 幸為邱簡玉珠之子女,亦因系爭傷害而受有精神上痛苦100 萬元、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扣除邱簡玉珠已領取 之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220萬元後,爰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變更後聲明:㈠被告應給付邱簡玉珠579萬3,704元,及其中451萬421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28萬3,283元自民事擴張聲明三狀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㈡被告應給付邱蕰幸、邱蓮娣、邱奕偉各100萬元,及自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邱素幸200萬元,及其中100萬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00萬元自民 事擴張聲明三狀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271頁反面 )。 二、被告則以:邱簡玉珠牽行自行車未遵守行人穿越專用號誌,為肇事主因,被告僅為肇事次因。又邱簡玉珠支出看護期間應扣除6天(計算式:重複天數1天+無住院資料5天),及仲介費、伙食費非屬看護費用,暨原告已聘請看護,無支出群和居家護理所、樂福居家護理所、健德居家長照之費用之必要性;交通費用爭執無就醫單據等部分;生活必要費用除尿布、看護墊、胃管等以外之費用均予爭執;爭執保健食品費用無診斷證明書載為必要;爭執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均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車速 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款亦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因上開過失傷害之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313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桃 交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經本院以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14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誤,本院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⒉再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當時車速約50至60公里,沒有發現對方,沒辦法反應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 第6684號卷第49頁)。復本院於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檔案名稱:「0000000-○民路一段三元街-054517」 結果為:⑴行車紀錄器畫面時間05:45:12: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任何障礙物,肇事機車由紅燈轉綠燈時沿三民路1段往春日路方向起步向前行駛;⑵行車紀錄器畫面時間05:4 5:17:肇事機車行經不對稱交叉路口,和邱簡玉珠發生碰撞後雙方倒地。復再勘驗檔案名稱:「000000○民路一段與三元街口碰撞起始05時45分19秒」結果為:⑴監視器畫面時間0 5:45:13:路口號誌為紅燈,車輛停等,邱簡玉珠準備牽行 腳踏車並徒步穿越行人穿越道;⑵監視器畫面時間05:45:14:路口號誌轉為綠燈,汽機車起行;⑶監視器畫面時間05:45 :19:邱簡玉珠繼續牽行腳踏車前行,和肇事機車發生碰撞 ,此有勘驗筆錄及截圖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3頁反面至第194頁、第196頁至第199頁)。足見肇事機車綠燈起步至與邱簡玉珠發生碰撞間隔時間僅約5秒,堪認被告有超速行駛, 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亦未暫停讓邱簡玉珠先行,而致邱簡玉珠受有系爭傷害,系爭事故之發生,被告為有過失。另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及覆議結果(下稱系爭車鑑會報告)亦認為被告未依限速行駛,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及未暫停讓行人穿越道上穿越之行人先行,為肇事原因,與本院上開認定相同(本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48 號卷第97頁至第104頁、交簡上字卷第111頁至第115頁)。 從而,堪認系爭事故之發生,被告為有過失,至為明確,則邱簡玉珠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當屬有據。至於邱簡玉珠牽行自行車未遵守行人穿越專用號誌之情事(詳如後述),僅涉邱簡玉珠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應否同負過失責任,被告侵權責任並不因此解免。 ㈡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茲就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論述如下: ⒈醫療費用: 邱簡玉珠主張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支出醫療費用91萬5,100元,業據其提出敏盛醫院、聯新醫院、桃園醫院、桃 園長庚醫院、大業風澤中醫診所相關單據為證(詳附表1)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88頁、第255頁反面),自應准許。 ⒉看護費用: ⑴邱簡玉珠主張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自111年2月25日起至111年8月14日出院止,由敏盛護工即訴外人苑春華、宥芯企業社吳碧玉、溫心工作室、訴外人薛親宋為專業看護、及邱素幸為親屬看護,支出看護費用共45萬3,800元,業據其 提出苑春華、宥芯企業社、溫心工作室、薛親宋收據為證(詳附表2項次1至12),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88頁 ),自應准許。 ⑵至於被告雖辯稱附表2項次2有重複1天必須扣除,然原告主張 當時因疫情必須前1天做檢驗等語(本院卷第194頁反面),可認看護確實有提前1日前往檢驗始能為邱簡玉珠看護,此 仍為看護費用一部分;又被告雖辯稱附表2項次13並無住院 資料可佐,然原告主張當時確實出院,但因後續要聘請外傭,還是暫時先請原本看護繼續照顧(本院卷第194頁反面) ,參酌111年8月15日迄今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詳附表1項 次17以下),可認111年8月15日至111年8月20日,邱簡玉珠雖未住院,仍有看護必要,是邱簡玉珠請求附表2項次13部 分2萬1,000元,亦應准許。 ⑶邱簡玉珠雖主張自112年1月13日起至112年9月25日止有群和居家護理所、樂福居家護理所、健德居家常照相關費用支出(附表2項次14至28、31),然此期間邱簡玉珠已有外傭照 顧(詳下述),且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仍有此部分支出之必要性,是此部分費用,不應准許。被告抗辯此部分已聘請看護,無支出之必要性等語,當屬可採。 ⑷邱簡玉珠再主張自111年8月起至114年2月止共31個月,聘請外傭而支出114萬5,848元(含每月薪資及加班費約2萬3,000元、健保費用3,176元、伙食費1萬元)、仲介費5萬600元,並提出訴外人東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下稱東協公司)製作之表格、仲介費匯款紀錄為證(本院卷第73頁、第74頁、第243頁、第274頁、第275頁)。經本院發函予東協公司,該 公司覆以:該表格為東協公司製作,「總薪資」欄位之金額為雇主實際支付給外傭之金額,「匯款貸款銀行」欄位之金額是從總薪資提列代繳,並非額外支付;每月支付給東協公司仲介費、健保費是從總薪資提出;邱簡玉珠確實有支出仲介費5萬600元等語(本院卷第263頁)。又邱素幸於言詞辯 論期日自承:都是現金給外傭,由外傭簽收(本院卷第223 頁)、總薪資欄位是仲介寫好的,最右側手寫金額欄位是我親自寫的,有多給外傭,有些是我取整數給,有些是累積一起給等語(本院卷第255頁反面),參以被告亦不爭執原告 每月需為外傭支出薪資2萬元及加班費、健保費共計每月2萬5,844元(本院卷第189頁、第223頁),足見邱簡玉珠有外 傭看護必要之支出且確實經東協公司認定之支出為「總薪資」欄位(含加班費)部分金額共71萬7,392元部分、健保費 用9萬8,456元(本院卷第274頁),以及仲介費5萬600元, 合計共86萬6,448元(計算式:總薪資71萬7,392元+健保費用9萬8,456元+仲介費5萬600元=86萬6,448元),為其聘請 外傭之必要費用,邱簡玉珠請求此部分金額,當屬有據。另原告雖主張外傭每月伙食費1萬元,共計31萬元,惟邱素幸 於言詞辯論期日自承:只是大概抓一個數字,外傭是買食物後在家跟大家一起吃,沒有另外給外傭伙食費等語(本院卷第255頁反面),足見伙食部分至多為邱簡玉珠給予外傭之 恩惠,邱簡玉珠亦無額外支出外傭伙食費用,難認受有損害,不應准許;又原告所謂111年8月9日至同年9月4日負壓病 房費用2萬元,僅為邱素幸在上開東協公司表格手寫紀錄( 本院卷第243頁),並無提出任何單據及說明必要性,此部 分亦難准許。 ⑸從而,邱簡玉珠主張看護費用,合計共134萬1,248元(計算式:45萬3,800元+2萬1,000元+86萬6,448元=134萬1,248元 ),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 ⒊交通費用: 邱簡玉珠主張因系爭事故,自111年7月11日起因就醫支出之交通費用為1萬2,800元等語。經查,附表3項次1、2、6至10、12至14,業據邱簡玉珠提出相關單據為證(附民卷第61頁、第62業、第83頁、第84頁、第85頁、第88頁),此部分金額共計9,000元,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89頁、第223頁),應予准許;至於附表3項次3至5、11部分,邱簡玉珠無法提出相關醫療單據證明該期日確有前往醫院就醫,亦為其所自承(本院卷第223頁),是此部分即無從准許。 ⒋生活必要費用: 邱簡玉珠主張因系爭事故,購買輪椅墊、抽痰機、血清蛋白、尿布、看護墊、安素、灌食空針、白蛋白、便盆椅、移位腰帶、腳護機、生理沖洗器、嬰兒膠、手套、塑膠檢診、健力體、健力體、新冠檢測、管灌安素、安全腰帶、胃管、電動床等物品。觀諸原告所受系爭傷害,僅輪椅墊、抽痰機、尿布、看護墊、胃管等部分,為其必要支出之費用,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90頁、第195頁、第256頁),合計 共13萬8,449元,應予准許;其餘血清蛋白、安素、白蛋白 等,均無任何證據佐證為其必要支出,不應准許(詳附表4 )。 ⒌保健食品等費用: 邱簡玉珠雖主張因系爭事故,購買995生計營養品、樟芝益 菌絲體生計營養品等,合計共10萬3,320元(詳附表5),雖據其提出相關單據為證(附民卷第98頁至第101頁、本院卷 第59頁、第102頁),惟其所提診斷證明書並未記載須服用 營養品之醫囑,是此部分之請求,不能准許。 ⒍精神慰撫金: ⑴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先例 意旨參照),是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加以核定。經查,被告因前開過失行為致邱簡玉珠受有上開傷害,則邱簡玉珠受有身體及精神痛苦,堪可認定,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上開之過失情節及邱簡玉珠所受傷害程度,兼衡兩造之智識程度及就業情況,復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現場撞擊之情況(個資卷)等一切情狀,認邱簡玉珠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00萬元為適當。從而,邱簡玉珠此部分請 求200萬元,應有理由;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 ⑵又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明。 是邱簡玉珠因系爭事故所致系爭傷害,日常生活亟需他人協助、照護,邱蕰幸、邱蓮娣、邱奕偉、邱素幸基於與邱簡玉珠之親情、倫理及生活相互扶持與幫助之身分法益已受到侵害,核其情節亦屬重大。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現場撞擊之情況(個資卷)等一切情狀,以及參酌邱素幸擔任邱簡玉珠之監護人(本院卷第41頁),堪為主要照顧者,認邱蕰幸、邱蓮娣、邱奕偉各均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80萬元,邱素幸為100萬元;逾此部分,均無理由,應予 駁回。 ⒎據此,邱簡玉珠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合計為440萬3,797元(計算式:91萬5,100元+134萬1,248元+9,000元+13萬8,449元 +200萬元=440萬3,797元);邱素幸為100萬元;邱蕰幸、邱 蓮娣、邱奕偉各為80萬元。 ㈢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旨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被害人於事故之發生或損害之擴大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因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此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只須其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又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5款亦有明文。經查: ⒈觀諸前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勘驗筆錄,足見於路口號誌轉為綠燈,汽機車起行後,邱簡玉珠繼續牽行腳踏車前行,並未遵守行人穿越專用號誌穿越道路,至為明確。系爭車鑑會報告亦同本院上開之認定,認邱簡玉珠為肇事主因(本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48號卷第97頁至第104頁、交簡上字卷第111頁至第115頁)。是本院綜合上情,並審酌系爭事故發生當時情況及被告就系爭事故發生之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等情節,認邱簡玉珠應負擔80%、被告應負擔20%之過 失責任,始為公允。從而,爰減輕被告應賠償金額為原損害金額440萬3,797元之20%即88萬759元(計算式:440萬3,797 元×20%=88萬7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邱簡玉珠雖主張被告為肇事主因,且車禍地點燈號設置、斑馬線規劃不清等語。惟查,被告雖因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及未暫停讓行人穿越道上穿越之行人先行而致生系爭事故,惟觀諸上開勘驗筆錄,邱簡玉珠於路口號誌轉為綠燈,汽機車起行後,仍執意繼續牽行腳踏車前行,致生系爭事故之發生,足徵系爭事故發生時,被告因綠燈燈號具有路權,邱簡玉珠當負主要責任甚明。另所謂燈號設置、斑馬線規劃不清,均為邱簡玉珠主觀上之臆測及推斷,究難以此空泛事由而解免其注意義務或違規之責任。從而,邱簡玉珠上開主張,均不足採。 ⒊另間接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理論言,雖係固有之權利,然其權利係基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而發生,自不能不負擔直接被害人之過失,倘直接被害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依公平之原則,亦應有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 之適用(最高法院73年度台再字第182號判決、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758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邱素幸、邱蕰 幸、邱蓮娣、邱奕偉,均應承擔邱簡玉珠上開過失,爰減輕被告應賠償邱素幸之金額為原損害金額100萬元之20%即20萬 元(計算式:100萬元×20%=20萬元);減輕被告應賠償邱蕰 幸、邱蓮娣、邱奕偉之金額為原損害金額80萬元之20%即16萬元(計算式:80萬元×20%=16萬元)。 ㈣末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經查,經查,邱簡玉珠因系爭事故已領取強制險共220萬元,有邱簡玉珠提出之存 摺明細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1頁、第112頁),堪認邱簡玉珠此部分之損害已獲填補,應予扣除。則依上開規定,經扣除後,邱簡玉珠即無從再請求被告賠償(計算式:88萬759 元-220萬元=0元)。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邱素幸、邱蕰幸、邱蓮娣、邱奕偉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收受起訴狀繕本之翌日起即112 年4月20日起(附民卷第5頁)負遲延責任。從而,邱素幸、邱蕰幸、邱蓮娣、邱奕偉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被告自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為 有理。 四、綜上所述,邱素幸、邱蕰幸、邱蓮娣、邱奕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邱素幸20萬元,邱蕰幸、邱蓮娣、邱奕偉各16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1(醫療費用): 項次 時間 醫院 原告主張金額 證據出處 被告意見 本院判斷金額 1 111年2月10日 敏盛醫院 1,280元 附民卷第25頁上 不爭執 1,280元 2 111年2月15日 敏盛醫院 200元 附民卷第26頁上 不爭執 200元 3 111年3月2日 聯新醫院 300元 附民卷第26頁下 不爭執 300元 4 111年3月4日 桃園醫院 406元 附民卷第27頁 不爭執 406元 5 111年3月7日 敏盛醫院 3,500元 附民卷第28頁上 不爭執 3,500元 6 111年3月7日 桃園長庚醫院 350元 附民卷第28頁下 不爭執 350元 7 111年3月8日 敏盛醫院 6萬8,574元 附民卷第29頁上 不爭執 6萬8,574元 8 111年3月8日 敏盛醫院 1,000元 附民卷第29頁下 不爭執 1,000元 9 111年3月8日 敏盛醫院 940元 附民卷第30頁上 不爭執 940元 10 111年3月8日 敏盛醫院 120元 附民卷第30頁下 不爭執 120元 11 111年3月21日 聯新醫院 3萬9,119元 附民卷第31頁下 不爭執 3萬9,119元 12 111年4月13日 桃園長庚醫院 6,815元 附民卷第32頁上、下 不爭執 6,815元 13 111年5月5日 桃園長庚醫院 12萬281元 附民卷第33頁上 不爭執 12萬281元 14 111年7月11日 桃園長庚醫院 455元 附民卷第35頁上 不爭執 455元 15 111年7月7日 桃園長庚醫院 330元 附民卷第35頁下 不爭執 330元 16 111年8月11日 桃園長庚醫院 350元 附民卷第36頁上 不爭執 350元 17 111年8月15日 桃園長庚醫院 1,380元 附民卷第36頁下 不爭執 1,380元 18 111年9月14日 桃園長庚醫院 6,750元 附民卷第37頁上、下 不爭執 6,750元 19 111年9月14日 桃園長庚醫院 20元 附民卷第38頁 不爭執 20元 20 111年10月1日 桃園長庚醫院 4,580元 附民卷第39頁上 不爭執 4,580元 21 111年10月1日 桃園長庚醫院 657元 附民卷第39頁下 不爭執 657元 22 111年11月3日 桃園長庚醫院 3萬7,636元 附民卷第40頁上 不爭執 3萬7,636元 23 111年12月8日 桃園長庚醫院 300元 附民卷第41頁上 不爭執 300元 24 111年12月13日 桃園長庚醫院 660元 附民卷第41頁下 不爭執 660元 25 111年12月24日 桃園長庚醫院 100元 附民卷第42頁 不爭執 100元 26 111年12月24日 桃園長庚醫院 9萬3,349元 附民卷第43頁上、下 不爭執 9萬3,349元 27 112年1月9日 桃園長庚醫院 750元 附民卷第44頁上 不爭執 750元 28 112年1月17日 桃園長庚醫院 400元 附民卷第44頁下 不爭執 400元 29 112年1月10日 桃園長庚醫院 520元 附民卷第45頁上 不爭執 520元 30 112年1月30日 桃園長庚醫院 150元 附民卷第46頁上 不爭執 150元 31 112年2月6日 桃園長庚醫院 150元 附民卷第46頁下 不爭執 150元 32 112年2月15日 桃園長庚醫院 9,085元 附民卷第47頁上 不爭執 9,085元 33 112年4月8日 桃園長庚醫院 9萬4,485元 附民卷第49頁 不爭執 9萬4,485元 34 112年4月11日 桃園長庚醫院 850元 本院卷第64頁上 不爭執 850元 35 112年5月2日 桃園長庚醫院 350元 本院卷第64頁下 不爭執 350元 36 112年5月16日 桃園長庚醫院 350元 本院卷第65頁 不爭執 350元 37 112年7月31日 桃園長庚醫院 9萬3,150元 本院卷第66頁 不爭執 9萬3,150元 38 112年8月29日 桃園長庚醫院 400元 本院卷第67頁上 不爭執 400元 39 112年9月14日 桃園長庚醫院 200元 本院卷第67頁下 不爭執 200元 40 112年11月21日 桃園長庚醫院 5萬1,458元 本院卷第68頁 不爭執 5萬1,458元 41 112年5月8日 桃園長庚醫院 3萬9,880元 本院卷第69頁 不爭執 3萬9,880元 42 112年12月19日 桃園長庚醫院 400元 本院卷第70頁 不爭執 400元 43 113年2月5日 桃園長庚醫院 4萬2,749元 本院卷第71頁 不爭執 4萬2,749元 44 113年4月12日 桃園長庚醫院 4萬6,838元 本院卷第160頁上 不爭執 4萬6,838元 45 113年5月9日 桃園長庚醫院 410元 本院卷第161頁 不爭執 410元 46 113年6月22日 桃園長庚醫院 2萬9,649元 本院卷第162頁上 不爭執 2萬9,649元 47 112年8月9日 大業風澤中醫 100元 本院卷第163頁中 不爭執 100元 48 112年8月16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3頁中 不爭執 50元 49 112年8月19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4頁 不爭執 50元 50 112年8月21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4頁 不爭執 50元 51 112年8月23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4頁反 不爭執 50元 52 112年8月30日 大業風澤中醫 100元 本院卷第164頁反 不爭執 100元 53 112年9月2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5頁 不爭執 50元 54 112年9月6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5頁 不爭執 50元 55 112年9月9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5頁反 不爭執 50元 56 112年9月13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5頁反 不爭執 50元 57 112年9月16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6頁 不爭執 50元 58 112年9月20日 大業風澤中醫 100元 本院卷第166頁 不爭執 100元 59 112年9月23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6頁反 不爭執 50元 60 112年9月25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6頁反 不爭執 50元 61 112年11月22日 大業風澤中醫 100元 本院卷第167頁 不爭執 100元 62 112年11月25日 大業風澤中醫 100元 本院卷第167頁 不爭執 100元 63 112年11月29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7頁反 不爭執 50元 64 112年12月2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8頁 不爭執 50元 65 112年12月7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8頁 不爭執 50元 66 112年12月9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8頁反 不爭執 50元 67 112年12月13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8頁反 不爭執 50元 68 112年12月20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9頁 不爭執 50元 69 113年2月7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9頁反 不爭執 50元 70 113年2月14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69頁反 不爭執 50元 71 113年2月17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70頁 不爭執 50元 72 113年2月19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70頁 不爭執 50元 73 113年4月13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70頁反 不爭執 50元 74 113年4月15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70頁反 不爭執 50元 75 113年4月17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71頁 不爭執 50元 76 113年4月24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71頁 不爭執 50元 77 113年4月29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71頁反 不爭執 50元 78 113年5月1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72頁 不爭執 50元 79 113年5月4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72頁 不爭執 50元 80 113年5月6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72頁反 不爭執 50元 81 113年5月8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72頁反 不爭執 50元 82 113年5月15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73頁 不爭執 50元 83 113年6月26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73頁反 不爭執 50元 84 113年6月29日 大業風澤中醫 50元 本院卷第173頁反 不爭執 50元 85 113年8月24日 桃園長庚醫院 4萬1,903元 本院卷第236頁 不爭執 4萬1,903元 86 113年8月29日 敏盛醫院 750元 本院卷第237頁 不爭執 750元 87 113年9月6日 敏盛醫院 5,742元 本院卷第238頁 不爭執 5,742元 88 113年9月19日 桃園長庚醫院 400元 本院卷第239頁 不爭執 400元 89 113年11月9日 桃園長庚醫院 3萬5,988元 本院卷第240頁 不爭執 3萬5,988元 90 114年1月4日 桃園長庚醫院 2萬5,891元 本院卷第241頁 不爭執 2萬5,891元 91 114年1月15日 桃園長庚醫院 200元 本院卷第242頁 不爭執 200元 92 114年1月16日 桃園長庚醫院 400元 本院卷第242頁 不爭執 400元 合計 91萬5,100元 91萬5,100元 附表2(看護費用): 項次 時間 對象 原告主張金額 證據出處 被告意見 本院判斷金額 1 111年2月25日至111年3月8日(11天) 敏盛護工 2萬6,400元 附民卷第51頁 不爭執 2萬6,400元 2 111年3月7日至111年4月13日(37天) 吳碧玉 10萬7,300元 附民卷第52頁 重複1天需扣除 10萬7,300元 3 111年4月25日至111年6月14日(50天) 溫心工作室 14萬元 附民卷第53頁下 不爭執 14萬元 4 111年6月14日至111年6月20日(7天) 邱素幸 1萬7,500元 附民卷第55頁上 不爭執 1萬7,500元 5 111年6月20日至111年6月27日(7天) 薛親宋 1萬9,600元 附民卷第55頁中 不爭執 1萬9,600元 6 111年6月28日至111年7月2日(5天) 薛親宋 1萬4,000元 附民卷第55頁下 不爭執 1萬4,000元 7 111年7月3日至111年7月11日(9天) 薛親宋 2萬7,000元 附民卷第56頁上 不爭執 2萬7,000元 8 111年7月12日至111年7月16日(5天) 薛親宋 1萬5,000元 附民卷第56頁中 不爭執 1萬5,000元 9 111年7月17日至111年7月23日(7天) 薛親宋 2萬1,000元 附民卷第56頁下 不爭執 2萬1,000元 10 111年7月24日至111年7月30日(7天) 薛親宋 2萬1,000元 附民卷第57頁上 不爭執 2萬1,000元 11 111年7月31日至111年8月6日(7天) 薛親宋 2萬1,000元 附民卷第57頁中 不爭執 2萬1,000元 12 111年8月7日至111年8月14日(8天) 薛親宋 2萬4,000元 附民卷第57頁下 不爭執 2萬4,000元 13 111年8月15日至111年8月20日(6天) 薛親宋 2萬1,000元 附民卷第58頁 無住院資料需扣5天 2萬1,000元 14 112年1月13日 群和居家護理所 480元 附民卷第59頁上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15 112年1月19日 群和居家護理所 240元 附民卷第59頁下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16 112年1月31日 群和居家護理所 240元 附民卷第60頁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17 112年4月18日 樂福居家護理所 240元 本院卷第75頁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18 112年5月9日 樂福居家護理所 240元 本院卷第75頁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19 112年5月16日 樂福居家護理所 240元 本院卷第76頁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20 112年5月23日 樂福居家護理所 240元 本院卷第76頁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21 112年8月11日 樂福居家護理所 240元 本院卷第77頁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22 112年8月14日 樂福居家護理所 240元 本院卷第77頁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23 112年8月25日 樂福居家護理所 240元 本院卷第77頁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24 112年8月30日 惠心居家護理所 350元 本院卷第78頁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25 112年9月1日 樂福居家護理所 240元 本院卷第79頁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26 112年9月8日 樂福居家護理所 240元 本院卷第79頁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27 112年9月15日 樂福居家護理所 240元 本院卷第80頁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28 112年9月25日 樂福居家護理所 240元 本院卷第80頁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29 111年8月起至114年2月止共31個月 外傭 114萬5,848元 本院卷第74頁、第243頁、第274頁、第275頁 看護期間不爭執,爭執金額計算 81萬5,848元 30 111年7月18日 仲介費 5萬600元 本院卷第73頁 爭執無必要性 5萬600元 31 113年2月6日 健德居家常照 615元 本院卷第81頁 已聘請看護無必要性 0元 合計 167萬5,813元 134萬1,248元 附表3(交通費用): 項次 日期 對象 原告主張金額 證據出處 被告意見 本院判斷金額 1 111年07月11日 桂安邦 1,500元 附民卷第61頁 不爭執 1,500元 2 111年8月15日 桂安邦 1,700元 附民卷第61頁 不爭執 1,700元 3 111年8月20日 桂安邦 800元 附民卷第61頁 爭執 0元 4 111年8月20日 桂安邦 800元 附民卷第62頁 爭執 0元 5 111年8月22日 桂安邦 1,000元 附民卷第62頁 爭執 0元 6 111年12月24日 桂安邦 600元 附民卷第62頁 不爭執 600元 7 112年1月30日 悠遊卡加值 1,000元 附民卷第88頁 不爭執 1,000元 8 112年4月8日 新利達車隊 600元 本院卷第83頁 不爭執 600元 9 112年5月8日 新利達車隊 600元 本院卷第83頁 不爭執 600元 10 112年5月16日 桂安邦 1,200元 本院卷第83頁 不爭執 1,200元 11 112年5月22日 新利達車隊 1,200元 本院卷第84頁 爭執 0元 12 112年5月29日 新利達車隊 600元 本院卷第84頁 不爭執 600元 13 112年9月26日 新利達車隊 600元 本院卷第84頁 不爭執 600元 14 112年12月21日 桂安邦 600元 本院卷第85頁 不爭執 600元 合計 1萬2,800元 9,000元 附表4(生活必要費用): 項次 日期 品項 原告主張金額 證據出處 被告意見 本院判斷金額 1 112年2月15日 輪椅墊 1萬2,000元 附民卷第63頁 不爭執 1萬2,000元 2 112年1月18日 抽痰機 6,000元 附民卷第63頁 不爭執 6,000元 3 111年3月14日 血清蛋白、金安心尿布 5,210元 本院卷第124頁 尿布不爭執 210元(尿布) 4 111年3月12日 血清蛋白 5,000元 本院卷第123頁 爭執 0元 5 111年3月8日 尿布、看護墊、安素、灌食空針 1,103元 附民卷第69頁、本院卷第121頁 尿布不爭執 890元(尿布) 6 111年3月11日 白蛋白(Albumin) 1,519元 附民卷第70頁、本院卷第122頁 爭執 0元 7 111年3月10日 白蛋白(Albumin) 1,800元 附民卷第70頁、本院卷第122頁 爭執 0元 8 111年4月6日 尿布、小尿片、看護墊 860元 附民卷第73頁 不爭執 860元 9 111年4月29日 看護墊 200元 附民卷第73頁 不爭執 200元 10 111年3月29日 便盆椅 3,200元 附民卷第74頁 不爭執 3,200元 11 111年5月4日 移位腰帶 1,000元 附民卷第74頁 爭執 0元 12 111年5月16日 腳護機 1,200元 附民卷第74頁 爭執 0元 13 111年5月10日 生理沖洗器 63元 附民卷第75頁 爭執 0元 14 111年5月6日 紙尿布 239元 附民卷第75頁 不爭執 239元 15 111年5月4日 嬰兒膠、手套 260元 附民卷第77頁 爭執 0元 16 111年5月16日 看護墊 100元 附民卷第77頁 不爭執 100元 17 111年5月10日 看護墊、尿布、手套、小尿片 860元 附民卷第77頁 看護墊、尿布、小尿片不爭執 720元(看護墊、尿布、小尿片) 18 111年5月16日 小尿片 120元 附民卷第78頁上 不爭執 120元 19 111年5月20日 小尿片、尿布 440元 附民卷第78頁中 不爭執 440元 20 111年5月24日 看護墊、手套 340元 附民卷第78頁下 不爭執 340元 21 111年5月28日 尿布、小尿片、看護墊 960元 附民卷第79頁上 不爭執 960元 22 111年6月25日 尿布 608元 附民卷第79頁中下 不爭執 608元 23 111年6月2日 手套、尿布、看護墊 740元 附民卷第80頁上 尿布、看護墊不爭執 600元(尿布、看護墊) 24 111年6月10日 尿布、小尿布 440元 附民卷第80頁中 不爭執 440元 25 111年6月18日 看護墊、尿布 600元 附民卷第80頁下 不爭執 600元 26 111年7月2日 尿布 419元 附民卷第81頁上 不爭執 419元 27 111年7月8日 尿布 349元 附民卷第81頁中上 不爭執 349元 28 111年7月23日 尿布 608元 附民卷第81頁中 不爭執 608元 29 111年7月25日 塑膠檢診 189元 附民卷第81頁中下 爭執 0元 30 111年7月29日 尿布 753元 附民卷第81頁下 不爭執 753元 31 111年7月31日 尿布、尿片 320元 附民卷第82頁左上 不爭執 320元 32 111年7月11日 尿布、尿片、看護墊 850元 附民卷第82頁左下 不爭執 850元 33 111年8月30日 看護墊 208元 附民卷第84頁上 不爭執 208元 34 111年8月23日 尿布 608元 附民卷第84頁中上 不爭執 608元 35 111年8月12日 尿布 753元 附民卷第84頁中 不爭執 753元 36 111年8月15日 尿布、看護墊、健力體 3,900元 附民卷第84頁中下、本院卷第125頁 尿布、看護墊不爭執 900元(尿布、看護墊) 37 111年8月22日 紙尿片 1,883元 附民卷第84頁下 不爭執 1,883元 38 111年9月17日 尿布 149元 附民卷第85頁上 不爭執 149元 39 111年9月19日 尿布 278元 附民卷第85頁中上 不爭執 278元 40 111年9月16日 尿布.看護墊 836元 附民卷第85頁中 不爭執 836元 41 111年9月26日 尿布 417元 附民卷第85頁中下 不爭執 417元 42 111年9月29日 塑膠檢診 189元 附民卷第85頁下 爭執 0元 43 111年9月7日 新冠檢測 150元 附民卷第86頁 爭執 0元 44 111年9月11日 管灌安素 1,190元 附民卷第86頁 爭執 0元 45 111年9月10日 看護墊、免洗褲、管灌安素 598元 附民卷第86頁 看護墊、免洗褲不爭執 226元(看護墊、免洗褲) 46 111年9月29日 安全腰帶 130元 附民卷第86頁 爭執 0元 47 111年10月1日 尿布、看護墊 869元 附民卷第87頁上 不爭執 869元 48 111年10月13日 尿布、看護墊 935元 附民卷第87頁中 不爭執 935元 49 111年10月23日 尿布 259元 附民卷第87頁下 不爭執 259元 50 111年10月27日 胃管 315元 附民卷第88頁 不爭執 315元 51 111年11月29日 胃管 315元 附民卷第88頁 不爭執 315元 52 111年10月29日 尿片 679元 附民卷第89頁下 不爭執 679元 53 111年10月21日 尿布等 2,738元 附民卷第89頁上 不爭執 2,738元 54 111年11月24日 手套 279元 附民卷第90頁上 爭執 0元 55 111年11月20日 尿片 2,070元 附民卷第90頁下 不爭執 2,070元 56 111年11/28日 看護墊、彈力繃 311元 附民卷第91頁中上 看護墊不爭執 260元(看護墊) 57 111年11月21日 看護墊 234元 附民卷第91頁中 不爭執 234元 58 111年11月9日 看護墊、尿布 493元 附民卷第91頁中下 不爭執 493元 59 111年10月30日 看護墊 234元 附民卷第91頁下 不爭執 234元 60 111年12月31日 管灌安素 396元 附民卷第92頁上 爭執 0元 61 111年12月24日 看護墊、立攝適 3,997元 附民卷第92頁中 看護墊不爭執 117元(看護墊) 62 111年12月13日 胃管 315元 附民卷第92頁中下 不爭執 315元 63 111年12月12日 看護墊 234元 附民卷第92頁下 不爭執 234元 64 111年12月22日 電動床 2萬4,000元 附民卷第93頁 爭執 0元 65 112年1月6日 尿布 2,070元 附民卷第94頁左 不爭執 2,070元 66 111年12月11日 尿布 2,738元 附民卷第94頁右 不爭執 2,738元 67 112年1月28日 管灌安素 1,430元 附民卷第95頁上 爭執 0元 68 112年1月24日 立攝適 1,940元 附民卷第95頁中上 爭執 0元 69 112年1月21日 管灌安素 1,430元 附民卷第95頁中 爭執 0元 70 112年1月15日 管灌安素 1,380元 附民卷第95頁中下 爭執 0元 71 112年1月9日 胃管、吸唾管、抽痰管、諾沛天然食物營 2,630元 附民卷第95頁下 胃管不爭執 315元(胃管) 72 112年2月7日 紙尿褲 2,738元 附民卷第96頁上 不爭執 2,738元 73 112年2月5日 管灌安素 730元 附民卷第96頁下 爭執 0元 74 112年2月10日 胃管 315元 附民卷第96頁下 不爭執 315元 75 112年3月17日 尿布 2,070元 附民卷第97頁上 不爭執 2,070元 76 112年3月28日 手套 480元 附民卷第97頁下 爭執 0元 77 112年4月15日 尿布 2,738元 本院卷第88頁 不爭執 2,738元 78 112年8月4日 彈性繃帶 90元 本院卷第89頁 爭執 0元 79 112年7月1日 胃管 315元 本院卷第89頁 不爭執 315元 80 112年5月29日 胃管、生理沖洗器 378元 本院卷第89頁 胃管不爭執 315元(胃管) 81 112年4月29日 胃管 315元 本院卷第89頁 不爭執 315元 82 112年5月23日 管灌安素、立攝適 3,600元 本院卷第90頁 爭執 0元 83 112年5月17日 管灌安素 1,430元 本院卷第90頁 爭執 0元 84 112年4月21日 管灌安素 1,430元 本院卷第90頁 爭執 0元 85 112年4月11 吞樂美 351元 本院卷第90頁 爭執 0元 86 112年4月7日 管灌安素 2,760元 本院卷第90頁 爭執 0元 87 112年8月28日 立攝適 4,207元 本院卷第91頁 爭執 0元 88 112年8月23日 立攝適 2,170元 本院卷第91頁 爭執 0元 89 112年8月18日 立攝適 2,170元 本院卷第91頁 爭執 0元 90 112年8月13日 立攝適、胃管 2,285元 本院卷第91頁 胃管不爭執 315元(胃管) 91 112年9月24 立攝適 2,170元 本院卷第92頁 爭執 0元 92 112年9/19日 立攝適、胃管 2,485元 本院卷第92頁 胃管不爭執 315元(胃管) 93 112年9月13日 立攝適 2,170元 本院卷第92頁 爭執 0元 94 112年9月7日 立攝適 2,120元 本院卷第92頁 爭執 0元 95 112年11月21日 胃管、繃帶 450元 本院卷第93頁 胃管不爭執 315元(胃管) 96 112年10月21日 胃管 315元 本院卷第93頁 不爭執 315元 97 112年9月13日 繃帶等 90元 本院卷第93頁 爭執 0元 98 112年5月16日 尿布 2,070元 本院卷第94頁上 不爭執 2,070元 99 112年6月22日 尿布 4,808元 本院卷第94頁下 不爭執 4,808元 100 112年8月9日 尿布 2,738元 本院卷第95頁上 不爭執 2,738元 101 112年9月4日 尿布 2,070元 本院卷第95頁下 不爭執 2,070元 102 112年10月25日 尿布等 4,808元 本院卷第96頁上 不爭執 4,808元 103 112年11月06日 手套 300元 本院卷第96頁下 爭執 0元 104 112年11月21日 牽引機 3萬8,000元 本院卷第97頁 爭執 0元 105 112年11月20日 輪椅 1萬7,500元 本院卷第97頁下 不爭執 1萬7,500元 106 112年3月9日 鑑定費 1萬元 本院卷第87頁 爭執 0元 107 113年1月5日 尿布等 4,808元 本院卷第98頁下 不爭執 4,808元 108 112年12月11日 立攝適 2,129元 本院卷第99頁 爭執 0元 109 112年12月18日 立攝適、胃管 2,475元 本院卷第99頁 胃管不爭執 315(胃管) 110 113年1月27日 胃管 315元 本院卷第99頁 不爭執 315元 111 113年2月20日 胃管 315元 本院卷第99頁 不爭執 315元 112 113年3月26日 胃管 315元 本院卷第174頁 不爭執 315元 113 113年4月24日 胃管、海綿牙刷 555元 本院卷第174頁 胃管不爭執 315元(胃管) 114 113年5月16日 立攝適 2,160元 本院卷第174頁 爭執 0元 115 113年5月28日 胃管 315元 本院卷第174頁 不爭執 315元 116 113年6月26日 胃管 315元 本院卷第174頁 不爭執 315元 117 113年4月3日 尿褲、尿片 4,936元 本院卷第175頁上 不爭執 4,936元 118 113年6月12日 尿褲、尿片 4,936元 本院卷第175頁下 不爭執 4,936元 119 111年2月25日 敏盛 4,500元 附民卷第25頁下 不爭執 4,500元 120 111年3月19日 聯新 3,850元 附民卷第31頁上 不爭執 3,850元 121 111年6月13日 長庚 600元 附民卷第34頁上 不爭執 600元 122 111年6月20日 長庚 600元 附民卷第34頁下 不爭執 600元 123 113年8月26日 尿褲 2,798元 本院卷第245頁 不爭執 2,798元 124 113年8月26日 尿片 2,138元 本院卷第245頁 不爭執 2,138元 125 113年10月22日 尿片 2,138元 本院卷第246頁 不爭執 2,138元 126 113年12月18日 尿褲 2,798元 本院卷第246頁 不爭執 2,798元 127 113年12月18日 尿片 2,138元 本院卷第246頁 不爭執 2,138元 128 113年9月6日 診斷書、其他行政費用 255元 本院卷第247頁 不爭執 255元 129 113年8月27日 胃管、立攝適 853元 本院卷第248頁 胃管不爭執 853元 130 113年7月13日 胃管、立攝適 2,475元 本院卷第248頁 胃管不爭執 315元 131 113年9月17日 立攝適 2,111元 本院卷第248頁 爭執 0元 132 113年11月15日 胃管 617元 本院卷第248頁 胃管不爭執 617元 133 114年1月19日 胃管 630元 本院卷第248頁 胃管不爭執 630元 合計 28萬6,671元 13萬8,449元 附表5(其他保健食品): 項次 日期 品項 原告主張金額 證據出處 被告意見 本院判斷金額 1 111年2月10日 995生計營養品、樟芝益菌絲體生計營養品 11,088元 附民卷第98頁 醫囑未提及,爭執必要性 0元 2 111年3月8日 995生計營養品 5,544元 附民卷第98頁 0元 3 111年3月17日 995生計營養品 5,544元 附民卷第99頁 0元 4 111年4月6日 995生計營養品 5,544元 附民卷第99頁 0元 5 111年5月5日 995生計營養品 16,632元 附民卷第100頁 0元 6 111年5月10日 995生計營養品 5,544元 附民卷第100頁 0元 7 111年5月13日 樟芝益菌絲體生計營養品 5,544元 附民卷第101頁 0元 8 111年6月30日 995生計營養品 5,544元 附民卷第101頁 0元 9 111年8月26日 樟芝益菌絲體生計營養品 5,544元 本院卷第59頁 0元 10 111年10月16日 衛傑膠囊、百克斯膠囊、YaYamini 舒緩膏 14,910元 本院卷第59頁 0元 11 111年12月25日 樟芝益菌絲體生計營養品、百克斯膠囊、艾德膠囊 21,882元 本院卷第102頁 0元 合計 10萬3,32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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