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林宇凡
- 當事人劉筱梅即上舫實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筱梅即上舫實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茂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90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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