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志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扣除其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尚應補繳5,6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