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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3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愷璘

上 訴 人即

被告
佳芸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采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琳、陳美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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