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芸鑫國際有限公司、陳秀芬、南昌交通有限公司、吳畧偉、李文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 原 告 芸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被 告 南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畧偉 複 代理人 陳政海 被 告 李文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廷宇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4月26 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