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
- 原告
- 芸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芬
- 被告
- 南昌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畧偉
- 複代理人
- 陳政海
- 被告
- 李文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廷宇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4月26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