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天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曹中順、澄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崑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80號 原 告 天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中順 被 告 澄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欄關於「澄易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澄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