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鄭俊傑、亞帝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廖書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8號 原 告 鄭俊傑 被 告 亞帝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訴訟代理人 沈采容 郭采甯 陳彥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欣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