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鄭俊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帝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48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