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5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柏嘉

原告
葉錦文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告
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源芳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1日宣判,後因原告於112年7月12日具狀撤回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