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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陳柏嘉
  • 法定代理人
    葉源芳

  • 當事人
    葉錦文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58號 原 告 葉錦文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源芳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1日宣判,後因原告於112年7月12日具狀撤回訴訟,而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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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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