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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59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陳茂俊即昇昇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返還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本院112年度票字第423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系爭本票裁定之債權額為167,263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67,263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770元。然查,原告自行繳納裁判費60,4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8,63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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