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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7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柏嘉

原告
羅志鵬
被告
永聯工程行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吟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被告永聯工程行為合夥團體,其營業所及被告林吟倩之住所地均在宜蘭縣頭城鎮乙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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