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路得潔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瑞蘭、聯碩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邱東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759號 原 告 路得潔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蘭 被 告 聯碩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東波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張智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訂金,而依原告據以請求之兩造解約協議書第2條約定:「……,如有爭議而涉訟,雙方同 意以甲方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促字卷第3頁),因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又上開約定甲方即原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係「新竹縣湖口鄉」,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參,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