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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柏嘉

原告
鍾清雲即彈性工程行
被告
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龍
訴訟代理人
朱玉生

王峻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6月27日宣判,然關於原告之聲明、所主張完成系爭工程及請求給付報酬之內容,尚有不明瞭及不完足之處,而被告抗辯:

㈠原告未依約完成系爭工程。㈡原告施作部分中頂樓防水層有多處龜裂、破損、厚度不足之情,亦有打底不織布外露之情形,頂樓下方14樓之陽台天花板、室內牆面有多處水痕等情形。㈢原告尚未完工而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為同時履行抗辯,依被告之陳述亦有不明瞭之處,均有待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更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關於利息請求之起算日),並表明兩造就系爭工程之報酬約定給付之方式、原告就系爭工程係於何時開始施工,並提出相關證據。

四、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提出關於系爭工程,被告於111年5月31日簽呈所附之報價單、照片及合約書。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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